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需要向海洋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应当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倾倒程序和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废弃物种类、数量等到指定区域实施倾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