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活动的,在实施活动十日前,未将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情况报告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