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负有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权力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工作流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