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