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负有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意见的,可以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