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负有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意见的,可以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