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