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二)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三)伪造、变造、出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购买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四)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资金、物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