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