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共同治理第六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公众全过程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