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本市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公众全过程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