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共同治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