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十二条有效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