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十一条有效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收购贩运单位或者个人代为申报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