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十三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者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