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