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运营单位、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未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使用电子联单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