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