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或者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