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产生、运输建筑垃圾的情况纳入各相关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