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产生、运输建筑垃圾的情况纳入各相关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