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并及时更新:(一)装修垃圾投放点、移动式收集箱布局信息;(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息;(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的经营状态和消纳、综合利用限额等信息;(四)其他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