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装修垃圾投放点、移动式收集箱布局信息;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息;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的经营状态和消纳、综合利用限额等信息;

(四)其他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