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广州、深圳、惠州等城市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开展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加强案件协助调查、管辖移送、结果通报等方面合作。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