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协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存在泄漏、抛撒、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未安装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从事运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