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