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或者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