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协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存在泄漏、抛撒、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未安装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从事运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