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装置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五)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所在地的区燃气主管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