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区燃气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