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区燃气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