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装置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五)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所在地的区燃气主管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