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或者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