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备、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城乡留守、空巢以及失独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帮助老年人应对突发事件。
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