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发放特别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陪护时间,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