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或者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不得挪用、克扣或者拖欠。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