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跨境合作提供综合服务,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民营经济组织加大帮扶纾困力度。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优势,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在粤港澳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