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规律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