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公布修复流程指引,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完成信用修复工作,具体指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后,作出该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发展改革部门更新信用平台网站上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推动建立健全涉诉信息澄清机制和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全面导致民营经济组织在获取融资、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待遇。

有序开展跨境信用服务,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