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跨境合作提供综合服务,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指导和帮助。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民营经济组织加大帮扶纾困力度。

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优势,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在粤港澳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