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地名标志是用牌、碑、桩、匾等形式标示标准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监制。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清晰、规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