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地名标志是用牌、碑、桩、匾等形式标示标准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监制。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清晰、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