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由民政部门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