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