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原结构、原高度、原外观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与原历史建筑风貌保持一致。历史建筑确需翻建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