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纳入保护名录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文物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土地储备、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考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遗址、遗迹应当依法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