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