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死亡的;(四)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五)妨碍交通、消防、医疗救治、防灾避险的;(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