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所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