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砍伐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