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附属绿化工程的,应当一并提交该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