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