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二)由村党组织或者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推荐,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